1、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民政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登记管理和监察;承担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指导全市民间组织的登记、年检和执法监察工作。
3、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办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革命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工作;负责退出现役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残疾等级审核、申报并承担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建设和管理复员军人光荣院;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抚恤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4、拟定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中介工作;指导军供、军休工作。
5、拟定全市救灾救济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会商和统一发布;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灾民转移安置,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革命老区发展资金项目审定、申报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6、牵头拟定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管理、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社会救助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拟定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承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
7、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牵头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社区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培训、表彰工作;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牵头组织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
8、提出行政区域规划管理的建议;负责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实施位置认定工作;承担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跨县(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9、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福利事业单位的服务管理工作;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监督、审批和资格认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市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的申报工作;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10、负责《婚姻法》、《殡葬管理条例》、《收养法》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市婚姻、殡葬、收养管理工作政策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11、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12、增加对我市烈士遗物、事迹材料的收集、抢救、整理、保管和展出职能。
13、代管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